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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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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
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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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
有
需
要
入
院
治
療
者
。
攜備物品
請 自 備 個 人 日 常 用 品 , 如 睡 衣 , 拖 鞋 等 。
登記手續
請 攜 備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(如 香 港 身 份 證、出 世 紙 或 護 照) 到 收 症 部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。
繳納按金
入 院 時 必 需 繳 付 按 金 ( 支 付 按 金 可 用 現 金 , EPS 或 信 用 咭 , 如 用 信 用 咭 者 , 院 方 有 權 隨 時 如 數 入 帳 ) 。請 保 留 收 據 , 在 出 院 結 數 時 , 將 按 金 收 據 交 予 會 計 部 職 員 , 按 金 數 目 將 於 出 院 帳 單 內 扣 除 。
若 由 普 通 病 房 轉 往 特 別 治 療 病 房 或 接 受 心 臟 外 科 手 術 , 需 另 加 收 按 金 , 而 所 繳 付 之 款 項 , 將 一 併 於 出 院 時 扣 除 。
長 期 住 院 病 人 或 未 能 如 期 繳 付 每 週 結 算 之 應 付 費 用 者 , 須 另 繳 附 加 按 金 , 而 所 繳 之 款 項 , 將 一 併 於 出 院 時 扣 除
貴重物品
請 勿 攜 帶 大 量 現 款 及 貴 重 物 品 入 院 , 如 有 遺 失 , 本 院 恕 不 負 責 。 若 病 人 須 暫 時 離 開 病 室 到 其 他 部 門 作 檢 查 或 進 行 手 術 , 可 將 個 人 財 物 交 親 友 或 存 放 於 衣 櫃 內 之 電 子 保 險 箱 。
平 等 機 會 條 例
根 據 平 等 機 會 條 例 原 則 , 本 院 設 施 乃 供 有 需 要 人 仕 使 用 , 而 非 專 為 單 一 性 別 人 仕 而 設。
醫 院 病 室 守 則
(一) 更 換 病 房:
a >本 院 有 權 在 必 要 時 調 遷 病 者 床 位 或 房 間 。
b >病 人 如 要 求 轉 房 或 床 , 每 次 轉 換 需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貳 佰 元 正 。
c >如 轉 換 病 房 , 轉 房 當 日 , 在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辦 妥 轉 換 手 續 者 , 費 用 則 按 照 當 日 新 轉 房 後 的房 租 及 該 房 間 之 等 級 計 算 ; 若 於 中 午 後 轉 房 者 , 房 租 將 取 當 日 兩 病 房 之 房 租 之 平 均 值 計 算 , 其 他 費 用 則 以 轉 換 後 之 等 級 收 取 。
(二) 病 室 環 境 秩 序 :
a >嚴 禁 吸 煙 。
b >嚴 禁 任 何 形 式 賭 搏 。
c >請 將 談 話 , 或 使 用 中 之 視 聽 娛 樂 器 材(如 電 視 機) 之 聲 浪 減 低 , 以 免 騷 擾 其 他 病 者 。
d >除 護 士 長 特 許 外 , 私 人 傢 具 不 得 搬 進 病 房 。
e >空 調 開 啟 後 , 請 勿 隨 意 撥 動 『 調 節 掣 』 或 開 窗 。
f >院 內 不 准 燃 燒 香 燭 冥 鏹 等 物 。
g >在 病 房 內 不 准 洗 濯 及 晒 涼 衣 物 。
h >病 者 或 其 家 屬 / 訪 客 因 不 小 心 而 導 致 在 本 院 範 圍 內 意 外 受 傷 者 , 本 院 概 不 負 責 。
(三) 賞 金 :
本 院 嚴 禁 員 工 收 受 賞 金 或 禮 物 , 違 者 被 革 職 , 請 病 者 或 其 家 屬 勿 打 賞 金 錢 或 禮 物 給 員 工 , 因 授 受 雙 方 均 可 能 觸 犯 『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』 。
(四) 投 訴 / 意 見 書 :
凡 對 本 院 服 務 有 任 何 意 見 , 皆 無 任 歡 迎 。 請 逕 函 院 長 或 填 寫 服 務 意 見 調 查 問 卷 。
同 意 接 受 治 療 或 手 術 志 願 書
(一) 病 者 於 接 受 手 術 或 特 別 治 療 前 , 必 須 簽 署 手 術 志 願 書 或 特 別 治 療 志 願 書 。
(二) 如 病 者 年 齡 未 足 十 八 歲 , 則 須 由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署 。 若 病 者 本 身 能 明 白 手 術 或 該 療 程 之 後 果 , 亦 須 同 時 簽 署 於 手 術 志 願 書 或 特 別 治 療 志 願 書 上 。
探 訪 須 知:
(一) 探 訪 時 間 為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九 時 ( 在 特 別 情 況 下,家 屬 可 與 護 士 洽 商 作 特 別 探 訪 安 排 )。
(二) 探 訪 病 者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兩 人,以 確 保 病 室 寧 靜。
(三) 十 二 歲 以 下 小 童 除 非 護 士 長 批 淮,否 則 不 得 進 入 病 房。
(四) 院 方 可 因 應 當 時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之 要 求 而 收 緊 探 訪 安 排,訪 客 請 留 意 院 內 告 示。
出 院 手 續
(一) 病 者 或 家 屬 應 待 病 房 護 士 通 知 後 才 往 會 計 部 結 帳 , 並 請 緊 記 攜 同 按 金 收 據 前 往 。
(二) 結 帳 前 請 告 知 會 計 部 職 員 病 者 之 姓 名 及 房 號 床 號 。
(三) 繳 清 住 院 費 後 , 請 返 回 病 房 並 出 示 醫 院 費 收 據 給 當 值 護 士 查 看 , 病 者 在 領 回 應 有 之 藥 物 後 才 可 出 院 。
(四) 出 院 時 請 帶 走 病 者 所 有 私 人 物 品 , 藥 物 及 X 光 照 片 等 等 。 本 院 不 負 責 保 管 任 何 遺 下 之 物 品 。
房 租 計 算 :
每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出 院 者 , 免 交 當 天 房 租 。
付 款 方 法 :
期 單 :
所 有 房 租 及 治 療 等 費 用 , 須 每 四 天 結 帳 一 次 ,特 別 治 療 部 則 每 兩 天 結 帳 一 次 。 接 到 付 款 通 知 單 後 , 請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到 會 計 部 繳 付 該 期 之 費 用 。
辦 公 時 間 :
星 期 一 至 六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九 時 。
星 期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。
公 眾 假 期 上 午 八 時 半 至 下 午 四 時 。
醫 院 費 用 :
所 有 醫 院 費 用 須 於 出 院 當 天 清 付 , 可 用 現 金 、 本地銀行支票、 本票、 易辦事 、銀聯 、支付寶 *、微信支付 * 或 信 用 咭 支 付 ( 本 院 只 接 受 VISA、 MASTER、 AMERICAN EXPRESS 及 JCB 咭 )。至於 醫 生 費用事宜,請 直 接 向 相關 醫 生 查 詢 付 款 方 法。
*支 付 寶 及 微 信 支 付 只 適 用 于 支 付 醫 院 帳 單。
病 者 自 行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償 留 院 費 用 者 :
1. 入 院 時 必 須 繳 交 按 金 , 出 院 時 必 須 清 付 所 有 帳 項 , 本 院 概 不 負 責 代 病 者 向 保 險 公 司 呈 報 , 院 方 會 將 帳 單 交 予 病 者 自 行 辦 理 。 ( 註 : 病 人 如 需 本 院 蓋 印於 醫 療 保 單 上 , 須 於 出 院 時 連 同 出 院 單 一 併 交 會 計 部 辦 理 。)
2. 病 人 於 入 院 時 , 登 記 姓 名 必 須 與 保 險 單 相 同 ; 日 後 有 誤 , 本 院 概 不 負 責 。
持 有 有 效 的 僱 主 或 保 險 公 司 發 出 之 住 院 保 證 書:
有 關 僱 主 或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與 本 院 有 住 院 保 證 付 款 額 之 合 約 協 議 。 而 僱 員 在 登 記 入 院 時 必須 呈 交 僱 主 /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證 書 , 否 則 須 照 常 繳 付 按 金 。
使 用 本 院 接 受 之 醫 療 咭 者 :
本 院 與 若 干 醫 療 集 團 和 保 險 公 司 有合 約 協 議, 接 受 其 指 定 之 醫 療 咭 。 持 有本 院 所 接 納 之 醫 療 咭 者 , 請 在 辦 理 入 院 手 續 時 把 醫 療 咭 呈 交 收 症 部 職 員 一 并 辦 理 。 醫 療 咭 祗 適 用 於 醫 院 費 及 免 繳 按 金 。
如 查詢 有 關 醫 療 咭 的 接 受 事 宜, 請 向 所 屬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。
註 :本 院 恕不 接 受 境 外 僱 主 /境 外保 險 公 司 之 保 證 書 及 醫 療 咭。
家 屬 陪 伴 收 費 :
晚 上 十 時 後 , 家 屬 欲 陪 伴 病 人 不 論 佔 用 陪 人 床 與 否 均 需 要 收 費 。 二 等 及 普 通 等 病 房 病 人 祇 限 壹 名 家 屬 陪 伴 ; 頭 等 房 則 最 多 兩 名 。 病 房 主 任 可 按 病 人 個 別 情 況 決 定 陪 人 安 排 。 女 病 房 及 兒 童 病 房 由 女 性 家 屬 陪 伴 較 為 方 便。 十 二 歲 或 以 下 的 病 人 家 屬 免 收 陪 人 床 費 。
其 他 費 用 :
房 租 不 包 括 醫 生 診 金 , 手 術 費 及 麻 醉 師 費 , 請 先 直 接 向 有 關 主 診 醫 生 查 詢 。 其 他 如 手 術 室 費 、 物 理 治 療 費 、 化 驗 費 、 X 光 檢 驗 費 、 電 腦 掃 描 費 、 施 用 氧 氣 費 、 藥 費 、 膳 食 費 或 其 他 雜 項 費 用 另 計 。
特 別 部 門 收 費 :
-產 科 及 育 嬰 部 : 請 參 閱 產 科 及 育 嬰 部 簡 章 。
-特 別 治 療 部 : 特 別 儀 器 須 額 外 收 費 。
-手 術 室 費 用 : 將 按 照 個 別 手 術 類 別 及 需 用 的 時 間 , 消 耗 藥 物 及 物 料 的 數 量 而 收 費 。
其 他 服 務 收 費:
病 人 如 需 要 下 列 服 務;本 院 將 另 收 取 費 用:
(i) 帳 單、明 細 或 收 據 的 核 證 副 本
(ii) 駐 院 醫 生 填 寫 醫 療 保 險 賠 償 單
(iii) 駐 院 醫 生 填 寫 詳 盡 醫 療 資 料 報 告
(iv) 其 他 因 保 險 公 司 要 求 本 院 提 供 的 資 料
詳 情 請 參 閱 張 貼 於 會 計 部 告 示 板 上 "特 別 服 務 收 費" 或 致 電 會 計 部 查 詢。
損 壞 賠 償 :
病 者 或 家 屬 訪 客 , 如 有 毀 壞 本 院 之 傢 具 雜 物 , 一 概 由 病 者 負 責 賠 償 。
查 詢 :
有 關 賬 單 收 費:2200 3101〈 會 計 部 〉
其 他 住 院 事 項:2200 3100〈 收 症 部 〉
** 以 上 章 程 , 醫 院 得 按 實 際 情 況 , 隨 時 修 改 , 不 作 另 行 通 告 。**